裁判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足球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足球裁判员的裁判工作。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队伍建设依据《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比赛裁判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这些办法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 足球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体育总局对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足球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级足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足球协会及其各级会员协会负责相应技术级别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全面负责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等管理工作; 负责国际级裁判员的申请和日常管理,国际级裁判员的管理。 对中国足协组织的赛事中裁判员的裁判工作进行考核; 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可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足球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 会员协会的下级协会可以负责本地区二级、三级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
第八条 地方足球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相应地方政府体育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足球裁判员技术水平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对足球裁判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指导。上级地区足球协会。 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中国足协授权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等管理工作。他们自己的足球项目。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和裁判部门
第十条 中国足协设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委员会)和裁判管理部(以下简称裁判部),相互协调配合,接受协会领导。中国足协具体负责足球赛事裁判工作的筹划和规划。 管理、开发、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裁裁委员会经中国足协执委会审议批准,是涉及中国足协裁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会员协会及以下各级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成立裁军委员会。
(一)中国足协裁军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
1、研究制定我国足球裁判工作总体发展规划。
2、对裁判员职业道德事项进行纪律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国际裁判员申请标准和推荐人选的审批、讨论和决定。
4、裁判员处罚、评价事项的审批。
5、裁判员晋升、解职的审查和监督。
6.男女预科国家级、中超、中甲、中乙、女子成人比赛、五人制足球、沙滩足球训练、考核、任用实施方案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查裁判员。
七、中国足协裁判员教员和中国足协裁判员对培训、考核、认证计划及事前审批、事后审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研究推动裁判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9、履行中国足协裁军委员会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会员协会裁军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协会会员单位和在中国足协注册的重点城市足球协会会员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足球运动的发展情况,参照本章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中国足协相关规定设立裁军委员会。 裁军委员会委员名单报中国足球协会裁军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会员协会及以下各级协会裁判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足球裁判员发展规划; 制定本地区裁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组织相关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等。
会员协会下级协会开展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还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设立分配委员会。 分配委员会名单应当报会员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转介部是中国足协秘书处的常设机构。 根据中国足协执委会的授权和中国足协解散委员会的决议,推进日常裁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开展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裁判员的选拔、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根据中国足协裁判工作发展规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级、奖惩、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等日常工作,并向裁军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组织翻译国际足球理事会足球比赛规则等相关裁判文件,研究制定中国足协年度裁判工作统一标准,并全面推进实施。
(五)开展中国足协及其执委会、裁委会同意的其他裁判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裁判员管理部门在中国足协裁减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选拔、管理、晋升、奖励和管理工作。对中国足协主办的赛事裁判员的处罚。 事务。
第十四条 有资格开展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设立裁审委员会。 裁军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中国足协裁军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际级裁判员分为国际级裁判员、国际级助理裁判员、国际级电子比赛官员、五人制裁判员。 足球国际裁判和沙滩足球国际裁判。 各级裁判员的申请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技术等级认证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的内容分为: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和英语水平等。此外,还将对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方面。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掌握并能够正确运用足球比赛规则,胜任裁判工作。 三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或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认可。 训练时间不少于24小时(每小时45分钟,下同),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和现场裁判。 批准后组织足球联赛,由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报会员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较准确地运用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巧,并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取得三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并参加过会员协会或其下属协会组织的比赛。 在比赛中担任裁判不少于15场(采用十一人制足球比赛规则,全场比赛时间不少于60分钟,不足60分钟计为半场,同样以下)。 二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或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认可。 训练时间不少于32小时,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等。 批准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下级协会报各会员协会备案。
五人制足球二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较准确地运用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巧,并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取得三级裁判员资格满1年,并在会员协会或其下属单位工作过 在协会组织的五人制足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不少于25场(整场比赛不少于40分钟) ,不足4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下同)。 二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或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认可。 训练时间不少于32小时,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等。 批准后,由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报会员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巧,具有一定的现场裁判经验和组织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取得二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 在会员协会或其下属协会以及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的男子、女子U16及以上(含)比赛中担任不少于15场比赛的裁判; 至少有2名来自会员协会的裁判监督员或裁判指导员,负责对其裁判技能的评价和推荐。 一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或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和认可,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考核内容包括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英语水平等。 批准后,会员协会或者有资格的单位报中国足协备案。
五人制足球一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并运用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巧,具有一定的现场裁判经验和组织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取得五人制足球二级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 在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女子U15及以上级别(含)五人制足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不少于20场; 至少有 2 名会员协会五人制足球运动员 裁判主管或裁判教练对其裁判技能的评价和推荐。 一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或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和认可,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考核内容包括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英语水平等。 审核通过后,会员协会或有资格的单位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精通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术,并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全国比赛裁判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裁判足球比赛; 取得一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 在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女子U16及以上级别(含)比赛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 经会员协会及单位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国家级裁判员预科培训班。 训练班考核内容应包括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英语水平等。 考核合格后一年组织足球联赛,在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U系列比赛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或者助理裁判员不少于20场,中国足协可以选拔并批准最优秀的国家级裁判员。 裁判。
五人制足球国家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精通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巧,并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全国五人制足球比赛裁判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裁判五人制足球比赛; 取得五人制足球一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 参加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女子U15及以上级别(含)五人制足球比赛,担任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不少于15场(全净时间40分钟); 经会员协会和有条件的单位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接受一定学时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应包括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裁判等内容。身体素质、英语水平。 考核合格一年后,在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U系列五人制足球各级比赛中担任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不少于10场,第三裁判员或计时员不少于15场比赛中,中国足协可以选拔优秀裁判员,批准其担任国家级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 国际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并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足球比赛安排方法的能力; 原则上应连续两年获得中国足协相应顶级联赛的裁判资格,并具有一定的裁判经验(经考核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裁判可酌情减少年数),符合国际足联相关条件的国家级裁判员,可以由中国足协向国际足联推荐,经国际足联批准后,成为下一届国际级裁判员、国际级助理裁判员、国际级电子比赛官员。年。 、五人制足球国际级裁判或沙滩足球国际级裁判。
第二十二条 中国足协负责制定、批准各级技术级别裁判员培训、考核、发证的具体标准以及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候选人的考核、推荐办法。 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必须公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足球协会和负责一级(含)以下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系统、跨审批机关对裁判员技术等级进行认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以下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开展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这些措施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足球协会不具备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不得对相应级别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七条 中国足球协会负责制作国家裁判员证书和胸徽。 一级以下裁判员证书、胸章由中国足协指定厂家生产,并由中国足协授权审批相应技术级别的单位颁发。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各级裁判员每年必须注册一次,注册有效期至下一个规定的注册日期。 各级裁判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者视为放弃报名。
第二十九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当每年向中国足协注册,一级裁判员应当向中国足协注册。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注册工作,可由各会员协会按照中国足协规定的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只能向一个会员协会进行注册。
第三十条 裁判员因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需要变更登记社团的,应当征得原登记社团和转入社团同意,并办理转出、转入、申报等手续。按照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和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通过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的相关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数据库,公布裁判员的部分主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持有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参加各级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择
第三十三条 国家足球比赛的裁判员必须是具有国际级、国家级和中国足协认可的相关裁判资格的一级(含预备级)裁判员。
第三十四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足球比赛,应当按照国际足联或者有关足协的要求选任裁判员; 主办方对比赛裁判员技术水平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国足协的相关要求选任裁判员。 规定裁判员的选择。
第三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选拔参加国内、国际体育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当通知裁判员注册单位。
第三十六条 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组织足球联赛,裁判监督、裁判员、裁判员的选任条件可以由相应会员协会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全国和地方足球比赛裁判员的选任,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各级会员协会、比赛主办方指定的裁判员选任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足球比赛的裁判员,由中国足球协会确定选任裁判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选任应当公开、公平。 体育总局将公布统一选派参加全国综合运动会裁判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 中国足球协会按照有关原则选派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足球比赛的现场裁判员。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级足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同级裁军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不良现象。
(四)参加体育比赛享受相关待遇。
(五)对自己受到的有关处罚有权提出上诉。
第四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地执行判决。
(二)积极学习、钻研、掌握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巧的应用。
(三)积极参加培训活动,服从培训安排,指导和培训低级别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和参与各项裁判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积极服从管理,参加相应技术级别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有资格的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各级比赛裁判监督员或者首席裁判员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的裁判员进行相关考核或者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反馈选拔裁判员的协会裁判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处罚包括:警告、取消多场比赛裁判资格、取消1-2年裁判资格、降低裁判员技术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资格、终身禁止担任裁判员等。
第四十四条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有资格的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级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足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当地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向上级地区足球协会提出处罚意见,上级地区足球协会应当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军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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